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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田刑初字第00089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1975年8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无业,住淮南市潘集区。2014年11月1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11月10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该局于11月12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31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皖D×××××奥德赛汽车途经本区金家岭路泉山路至洞山路段时,遇有开展查酒驾的检查点,在交警示意其停车后,仍强行闯卡,撞到路边的反光锥。交警李某再次示意其停车时,朱某某仍未停车,致使李某被撞,造成其身体多处软组织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妨害公务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1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D×××××的本田商务车驶入交通民警在泉山路设置的盘查卡点时,交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朱某某突然加速变更车道强行闯卡,撞倒摆放在路上的多个反光锥桶,交警李某躲避不及被撞倒。被告人朱某某在跳车逃跑时摔倒,被赶到的交警控制,并被带往辖区派出所处理,李某被撞造成身体多处软组织伤而入院治疗。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某证人赵某、周某、陈某、谢某的证言,现场执行公务人员郑海鹏、郑楠的辨认笔某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单,淮南东方医院集团总医院《病情证明书》,现场视频,闯卡车辆照片,查获经过,被告人朱某某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朱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鲁仕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