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贾文卿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沈阳市胸科医院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文卿,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沈阳市胸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593号原告贾文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机构代码:41058159-X。法定代表人郭启勇,系该院院长。被告沈阳市胸科医院。机构代码:41057895-6。法定代表人张娟,系该院院长。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总医院。法定代表人孟威宏,系该院院长。本院受理原告贾文卿诉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被告沈阳市胸科医院、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贾文卿未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故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湘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