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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068-1号申请人:陈某,男,1992年1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蒋某,女,1997年11月9日,汉族。申请人陈某与被执行人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来民一初字第015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8.59元。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