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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民初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森与泰安弗瑞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崔仙伟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森,泰安弗瑞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崔仙伟,刘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民初字第242-1号原告李森,居民。被告泰安弗瑞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被告崔仙伟,居民。被告刘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土地一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泰安弗瑞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一宗,土地证号为:泰土国用(2013)第K-00**号,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不准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