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民特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阳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唐镜道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阳,唐镜道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鼓民特字第102号申请人赵阳,女,汉族,1944年2月3日生,南京XX厂退休职工。被申请人唐镜道,男,汉族,1941年6月1日生,江苏省XX厅退休干部。指定代理人唐宁(系被申请人之女),女,汉族,1969年2月24日生,无业。申请人赵阳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唐镜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赵阳陈述其夫唐镜道于2012年10月26日因急性肺炎导致呼吸衰竭,经紧急抢救后入住江苏省中医院呼吸科重症病房至今,现生活不能自理,为此提请本院认定被申请人唐镜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审理中,依申请人赵阳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唐镜道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后该所向本院出具宁脑司鉴所(2014)精鉴字第8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医学诊断为:被鉴定人唐镜道2012年10月出现肺部感染,陷入昏迷。一年来病情反复,间断发热,多次入院治疗,虽经积极抢救治疗,病情不见好转,一直处于气管切开和机械性通气状态。精神检查时唐镜道仰躺在床上,呼之不应,无主动意识,气管切开状态,鼻饲管、导尿管均在位。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中相关标准,诊断唐镜道目前系昏迷状态。法律能力评定为:唐镜道目前系昏迷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另查明,申请人赵阳系被申请人唐镜道的配偶,二人育有两女,唐宁和唐莉。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唐镜道经鉴定机构鉴定为目前系昏迷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该鉴定意见的做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唐镜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贲小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范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