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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曹栩源与余剑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栩源,襄阳某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766号原告曹栩源,男,199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贾曦,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天,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襄阳某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襄阳某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法定代表人林金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骆修锋,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简称襄阳某某银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号。负责人彭才茂,襄阳某某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海,襄阳某某银行行长助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曹栩源诉被告襄阳某某公司及被告某某银行襄阳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栩源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栩源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栩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4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自愿负担;财产保全费2820元,由原告曹栩源负担。审判员  姜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