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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天展诉民乐县乐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展,民乐县乐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08号原告刘天展,男,汉族。被告民乐县乐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宏河,男,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刘天展诉被告民乐县乐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天展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天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天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8元,减半收取2484元,由原告刘天展负担。审判员 刘 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秀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