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克树与青岛远发塑钢门窗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树,青岛远发塑钢门窗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264号原告张克树。被告青岛远发塑钢门窗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克树与被告青岛远发塑钢门窗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张克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克树负担。审判员 徐丽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