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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民一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胡小军与冯秋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军,冯秋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民一初字第32号原告:胡小军,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蒋芳斌,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秋明,男,194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军诉被告冯秋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身权利,且不影响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嘉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骆林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