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丰信用社与被告庞胜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丰信用社,庞胜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8号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丰信用社,住所地:安乡县安丰乡出口洲社区一组。负责人陈忠祥,该社主任。被告庞胜波,男,195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住安乡县**渔场**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丰信用社与被告庞胜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庞胜波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丰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兴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 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