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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许庆林与张兆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庆林,张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许庆林,临邑县临邑镇王家村。被执行人张兆军,临邑县临邑镇季寨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因张兆军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许庆林于2014年12月19日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兆军在临邑县运输公司的车辆补助金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欣审判员  刘崇胜审判员  刘光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文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