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许庆林与张兆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庆林,张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许庆林,临邑县临邑镇王家村。被执行人张兆军,临邑县临邑镇季寨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因张兆军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许庆林于2014年12月19日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兆军在临邑县运输公司的车辆补助金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欣审判员 刘崇胜审判员 刘光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文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