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2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鲁某甲与田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甲,田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2235号原告鲁某甲,女,汉族,1986年8月7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田某乙,男,1986年1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甲与被告田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田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甲撤回对被告田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雪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