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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金民二初字第015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六安天柱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瑞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九鼎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天柱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瑞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九鼎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金民二初字第01564-1号原告:六安天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枣树村。组织机构代码55632088-6。法定代表人:刘振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道珊,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瑞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小区。组织机构代码15298337-6。被告:安徽九鼎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组织机构代码68813002-1。法定代表人:阎金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俊,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天柱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瑞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九鼎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天柱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瑞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九鼎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处工程款人民币22万元予以冻结,并以原告所有的皖N×××××星马牌重型专项作业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天柱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告安徽瑞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九鼎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处工程款人民币22万元;二、依法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皖N×××××星马牌重型专项作业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立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玥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