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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槎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李可添与蔡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可添,蔡润新,欧美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城法槎民初字第506号原告李可添,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黎勇,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景伟,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润新���男,汉族。被告欧美珠,女,汉族,1975年11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新城居委会都巷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75********。原告李可添诉被告蔡润新、欧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英姿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炎锋、人民陪审员徐淦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可添的委托代理人潘景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润新、欧美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蔡润新于2010年3月1日向原告借款90000元,原告向被告蔡润新交付了出借款项后,被告蔡润新向原告出具了收据。2012年9月19日,两被告以其名下的佛山市禅城区工农路15号402房产作为上述借款的还款抵押担保。上述款项借出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但两被告���今仍未偿还。现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原告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蔡润新、欧美珠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日,被告蔡润新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内容为:“现收到李可添交付的借款人民币玖万元整(小写90000元)。其中玖万元人民币以现金交付。借款人:蔡润新。2010年3月1日。”诉讼中,原告自述其于2010年3月1日向被告蔡润新借出的90000元系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蔡润新。另查明,原告及两被告于2012年9月12日向房管部门提交了《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两被告将其共有的佛山市禅城区工农路15号402房抵押给原告用于担保两被告所欠原告的90000元债务。2012年9月19日,房管部门对上述房产核发了房地产他项权证。再查明,两被告于2004年4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6月3日登记离婚。上述事实,根据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收据、房地产权证两份、房地产他项权证、本院依法调取的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佛山市禅城区房屋交易证明及原告陈述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蔡润新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蔡润新向原告出具的收据中并未明确还款日期,原告可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原告主张被告蔡润新归还所有借款本金90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因被告蔡润新出具的收据并未约定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原告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商业贷款利率主张逾期还款的利息。原告主张被告蔡润新自起诉之日即2014年10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欠条上的款项是否属于被告蔡润新、欧美珠的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蔡润新与被告欧美珠在被告���润新向原告借款期间为夫妻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原告与被告蔡润新的借贷关系发生在被告欧美珠与被告蔡润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未能举证证明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及原告已知道该约定,故两被告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欧美珠对被告蔡润新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与两被告双方签订了《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同时亦就担保物佛山市禅城区工农路15号402房办理了抵押登记。本院认为,原与两被告之间的抵押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可就两被告在本案中所欠���借款本息对担保物两被告名下的佛山市禅城区工农路15号402房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蔡润新、欧美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可添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商业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蔡润新就被告蔡润新、欧美珠在第一判项中的欠款本息对被告蔡润新、欧美珠所有的佛山市禅城区工农路15号402房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蔡润新、欧美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英姿代理审判员  陈炎锋人民陪审员  徐 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