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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鄞民初字第2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寇友志与楼雪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友志,楼雪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民初字第2191-2号原告:寇友志,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苏洪维。被告:楼雪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寇友志与被告楼雪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诉讼费3795元由原告寇友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邝 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何悦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