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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怀刚、赵衍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商初字第71号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芜市鲁中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职务:理事长。被告:陈怀刚,农民。委托代理人:赵衍华,。被告:赵衍华,农民。被告:陈秀法,农民。被告:李凤香,农民,系陈秀法之妻。被告:刘洪立,农民。被告:陈国英,农民,系刘洪立之妻。被告:陈文政,农民。被告:闵慧慧,农民,系陈文政之妻。被告:陈申增,农民。被告:马田芬,农民,系陈申增之妻。被告:陈国忠,农民。被告:马伟伟,农民,系陈国忠之妻。被告:刘德兵,农民。被告:尚秀华,农民,系刘德兵之妻。被告:吕莲梅,农民。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怀刚、赵衍华、陈秀法、李凤香、刘洪立、陈国英、陈文政、闵慧慧、陈申增、马田芬、陈国忠、马伟伟、刘德兵、尚秀华、吕莲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50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立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续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