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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民初字第06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长沙维尔康湘鹰离心机有限公司与周应召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维尔康湘鹰离心机有限公司,周应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06204号原告长沙维尔康湘鹰离心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建中。委托代理人艾青。被告周应召。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维尔康湘鹰离心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康公司”)诉被告周应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告周应召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原告维尔康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元,并以其本人和配偶李雪辉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谷园路38号加州阳光城西组团1栋1305号的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7091454**号)作为担保。经查,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经长沙市岳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由原告维尔康公司向被告周应召支付经济补偿金105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9000元,上述金额共计19500元。本院认为,被告周应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长沙维尔康湘鹰离心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元;二、查封被告周应召、案外人李雪辉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谷园路38号加州阳光城西组团1栋1305号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的产权交易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蜜纯二0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