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荣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居民,住荣成市。委托代理人徐滨,荣成崖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宫某某,女,汉族,居民,住荣成市。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刘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滨与被告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我于1987年与被告认识,并于1988年2月与被告结婚。婚后于1989年3月26日生育一女黄某某。由于婚前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及习惯不同,导致双方时常争吵,被告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结婚多年来,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甚至在我生病住院期间,被告不给我医药费,没有用心照顾我,没有履行夫妻间互相扶助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多年的争吵及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婚姻早已名存实亡,已没有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宫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目前我们还在共同生活。原告之所以要求跟我离婚,是因为他在外面有第三者。即便这样,为了女儿有个完整的家庭,我也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宫某某于1988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89年3月26日生育一女黄某某,现已成年就业。原告曾于1999年与2013年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调解,两案分别以调解和好与撤诉结案。后原告又于2014年1月9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荣成市人民法院崖头法庭于2014年3月26日依法作出(2014)荣崖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告黄某某系威海长青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自2013年3月至2013年7月、2014年3月至今在厂内职工宿舍居住。位于荣成市崖头镇瓦房村107号的房屋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被告宫某某目前居住于荣成市崖头镇瓦房村107号,无固定工作及收入。庭审中,被告申请原、被告之女黄某某出庭作证。黄某某称:原、被告平时确有因琐事争吵的情况。其父亲偶尔回家,且自2012年就不向家里交钱,目前家里都是其母亲操持。自2012年起,其母亲因患子宫方面的疾病共做了三次手术,目前身体比较虚弱,虽能上班,但是不能过于劳累。另外,其母亲宫某某在荣成无其他亲属,娘家人全部在乳山。其父亲之所以坚持要和其母亲离婚,是由于其父在外面有第三者。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登记申请书、证人证言、威海长青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明等相关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包容,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原、被告双方婚后常因琐事争吵,原告多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且提交证据证明其长期在单位宿舍居住,另外,原、被告之女黄某某的证言也证实,原告偶尔回家且长期未向家里交钱,足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是,考虑到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已长达二十六年之久,被告宫某某在本地无其他亲属,离婚后没有住处,属离婚后生活困难的法定情形。另外考虑到被告曾因患子宫方面的疾病而导致身体虚弱,无固定工作与收入,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被告适当的经济帮助。综合考虑原、被告婚姻存续时间、年龄、身体状况以及目前的工作与生活情况,经济帮助应以原告为被告提供一年的住房以及一次性帮扶款10000元为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宫某某离婚。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被告宫某某可继续在原告黄某某位于荣成市崖头镇瓦房村107号的房屋内居住,或由原告黄某某为被告宫某某租住其他住处。三、原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告宫某某帮扶款10000元。如原告黄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