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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执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杨伏与徐金贵、赵桂萍、苏万国、杨连喜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伏,徐金贵,赵桂萍,苏万国,杨连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1024号申请执行人杨伏,男,回族,1986年6月3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徐金贵,男,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农民。被执行人赵桂萍,女,汉族,1969年4月27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农民。被执行人苏万国,男,汉族,1966年1月27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农民。被执行人杨连喜,男,汉族,1970年4月14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农民。申请执行人杨伏申请执行徐金贵、赵桂萍、苏万国、杨连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学军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代理审判员  杨生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修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