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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建新与郭江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新,郭江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新,男,1975年7月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江生(又名郭红生),男,1970年3月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建新与郭江生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郭江生发生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5年1月12日前按照判决书各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至今被执行人郭江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江生在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有工程款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行人郭江生在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等收入6695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邢文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