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安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苏某、梁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融安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4年9月3日被融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融安县看守所。被告人梁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4年9月2日被融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被融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7日由本院对其取保候审。融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梁某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苏某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01月0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阳红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苏某与梁某经商量后,决定运送楠木到柳州市出卖。2014年9月2日,由被告人梁某驾驶车牌号为桂B×××××微型车从融安县城河西老丝绸厂路口将19根楠木装车后,搭乘被告人苏某准备运往柳州销售,在途径融安县城区冶炼厂路段时,被融安县林业局木材检查站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检查,被告人梁某、苏某无法提供运输该批木材的木材运输证。经融安县木材检验服务中心鉴定,被告人梁某、苏某非法运输的19根涉案原木树种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楠木;经检测,原木材积为1.455立方米,折活立木蓄积量为2.0208立方米。2014年9月3日融安县公安局依法对涉案的1.455立方米楠木进行扣押,现保存于融安县木材检查总站材场。2、2014年4月份,被告人苏某以7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融安县大坡乡福上村石塘屯卢某(另案处理)购买了9根楠木。2014年9月4日融安县公安局依法对涉案的这批楠木予以扣押,现保存在融安县木材检查总站材场。经融安县木材检验服务中心鉴定,被告人苏某非法收购的这9根涉案原木树种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楠木;经检测,原木材积为1.466立方米,折活立木蓄积量为2.0361立方米。2014年9月2日11时30分,被告人梁某运输楠木至融安县长安镇冶炼厂路段时被查获。另查明,被告人苏某因伙同梁某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因被传唤后,主动交代其本人于2014年4月与卢某非法收购楠木(活立木蓄积量2.0361立方米)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有物证扣押的楠木,有证人刘某、卢某、唐某、龙某、廖某、莫某、兰某的证言,有融安县公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融安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木材检码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梁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林木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楠木折活立木蓄积量为2.0208立方米,其行为均构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梁某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林木收购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楠木折活立木蓄积量2.0361立方米,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均是主犯,均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苏某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自己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此犯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苏某、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某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梁某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现保存于融安县木材检查总站材场的涉案楠木,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钟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