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洪杰与被执行人路广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洪杰,路广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248号申请执行人:杨洪杰被执行人:路广义申请执行人杨洪杰与被执行人路广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的(2014)建叶民初字第010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8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其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24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黄中发执行员 庞 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凯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