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泊民初字第64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白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0月在交河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又于2014年6月13日办理了复婚登记手续,双方由于感情不和,双方均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白某离婚。其他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以上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审判员 耿艳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