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民初字第2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山西省运城市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山西省运城市某某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2576号原告:张某某,女,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系原告张某某之父。委托代理人:马某乙,运城市正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西省运城市某某医院.法定代表人:李某,系院长。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山西众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山西众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山西省运城市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闫红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