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执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高美丽与秦世功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美丽,秦世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1153号申请执行人高美丽。被执行人秦世功。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2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秦世功收入人民币1635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