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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执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高美丽与秦世功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美丽,秦世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1153号申请执行人高美丽。被执行人秦世功。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2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秦世功收入人民币1635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