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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韩玉英与李云华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玉英,李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韩玉英。被申请人李云华。2014年12月11日16时30分,被申请人李云华持证驾驶晋F×××××号长城轻型普通货车,从朔城区卫生局门前人行道内由西向东实施起步倒车时碰撞申请人韩玉英,造成申请人韩玉英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申请人李云华负全部责任,申请人韩玉英无责任。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法院扣押被申请人李云华驾驶的晋F×××××号长城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并用现金20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云华驾驶的晋FZ65**号长城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雪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