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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20-09-29

案件名称

张喜兰与江苏华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喜兰;江苏华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0073号原告张喜兰。被告江苏华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兰与被告江苏华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依法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文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