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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杨洪明与北京市金钥匙汽车修理厂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洪明,北京市金钥匙汽车修理厂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05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洪明,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金钥匙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厂内)北京国际汽车贸易服务园区F区11号。法定代表人郭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东,男,1981年3月5日出生,该单位员工。上诉人杨洪明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金钥匙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金钥匙汽修厂)因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洪明在原审法院诉称:2012年9月18日,杨洪明发现自己所有的车号为冀F2K7**铃木北斗星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有异常的杂音,于是将车辆开到金钥匙汽修厂处进行维修,经金钥匙汽修厂工作人员检查,车辆的凸轮轴损坏,需要更换新的。经双方协商,由杨洪明自己购买原厂原装凸轮轴,金钥匙汽修厂负责安装,其后,杨洪明买来凸轮轴,金钥匙汽修厂认可并安装。同时金钥匙汽修厂还为杨洪明车辆更换了后分泵、机油泵、离合器三件套、气门顶柱、前刹车片、手刹刹车片、下支臂、转向头等零部件,此次维修费用共计1720元,在金钥匙汽修厂通知杨洪明车辆修理完成可以将车开走的当日,杨洪明处的工作人员前往金钥匙汽修厂处将车开走,驾驶该车前往杜家坎附近的工地,但行驶至京港澳高速杜家坎收费站附近时发现该车又出现异常的杂音,于是杨洪明将车辆又开回金钥匙汽修厂处,经金钥匙汽修厂工作人员检查,车辆凸轮轴再次损坏,发动机也损坏并需要更换其他部件,杨洪明认为,两次出现相同故障,是由金钥匙汽修厂第一次维修时没有尽到职责,没有将车辆的故障维修好并导致车辆受损扩大,所以第二次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应全部由金钥匙汽修厂承担,但金钥匙汽修厂一直拒绝承担维修费用和维修车辆,致使杨洪明长时间不能使用该车辆,杨洪明多次找到金钥匙汽修厂协商未果,为维护杨洪明的权益,起诉到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金钥匙汽修厂立即维修杨洪明的车辆的凸轮轴、发动机、机油泵等部位,维修至可以正常行驶;2、判令金钥匙汽修厂承担杨洪明车辆的维修费用3000元;3、判令金钥匙汽修厂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金钥匙汽修厂在原审法院辩称:当时没有更换凸轮轴,只是更换了凸轮轴和其他一些部件,当时凸轮轴是杨洪明自己带的,由于凸轮轴的质量和发动机的损耗,所以造成现在车辆不能正常行驶,金钥匙汽修厂不明白杨洪明所说的正常行驶是什么意思,当时杨洪明的车就是坏的,发动机损坏很严重,当时杨洪明和另外一个人一起到的金钥匙汽修厂,金钥匙汽修厂已经建议维修,但是杨洪明拒绝维修,还是继续上路。车辆的发动机及其他配件磨损程度现在都可以看到,车辆需更换很多配件才可以正常行驶。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7日,杨洪明将号码牌为冀F2K7**,品牌型号为铃木北斗星CH7148的小型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放在金钥匙汽修厂处进行维修。金钥匙汽修厂为杨洪明维修了涉案车辆下肢臂、平衡板套、转向球头、液压顶柱、离合器,费用已结清。2012年9月19日,杨洪明进行第二次维修,金钥匙汽修厂为其更换了后分泵、机油泵(机油泵总承)、离合器三件套、气门顶柱、前刹车片、手刹刹车片、下支臂、转向头、凸轮轴、气门室盖垫。其中凸轮轴系杨洪明购买,金钥匙汽修厂负责安装,此次维修费用共计1720元,尚未给付金钥匙汽修厂。维修过程中,金钥匙汽修厂工作人员将涉案车辆机油泵总承损坏,金钥匙汽修厂免费为杨洪明更换了机油泵总承。后金钥匙汽修厂通知杨洪明涉案车辆修理完成可以将车开走。2012年9月22日,杨洪明把涉案车辆从金钥匙汽修厂处开走,开走时经查未发现问题。从本区古城开到杜家坎的过程中亦没有杂音,到了杜家坎之后,又出现异常杂音。第二天杨洪明把涉案车辆送到金钥匙汽修厂处。把出现杂音的情况告知金钥匙汽修厂,金钥匙汽修厂检查涉案车辆后发现凸轮轴再次损坏。原审法院另查:涉案车辆系2006年11月29日注册登记行驶证,平时用于来往家、单位与工地之间接送人。原审庭审中,杨洪明主张凸轮轴再次损坏原因系机油泵不上油导致,机油泵系金钥匙汽修厂在维修过程中损坏,因此应当由金钥匙汽修厂对涉案车辆维修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金钥匙汽修厂主张凸轮轴损坏系杨洪明涉案车辆内部件老化,发动机油路(缸盖、缸体)堵塞或者发动机配件磨损太大或者机油原因所致,而且凸轮轴五个接触点中只有两个系干摩损坏,其他三个没有问题,可知非机油泵不上油的原因。另,金钥匙汽修厂主张曾在第一次维修时,就告知杨洪明进行大修,杨洪明不肯,只更换了一些零部件。杨洪明述称维修单据上未列明维修建议。法院工作人员向其他维修厂家、专业鉴定机构咨询后,均答复,存在多种成因可能,无法明确故障原因,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的鉴定。经法院释明后,双方均不申请对损坏原因进行鉴定。原审庭审中,杨洪明主张金钥匙汽修厂应符合保修期限的规定,对涉案车辆进行维修。金钥匙汽修厂主张杨洪明系自带配件进行维修,对凸轮轴已完成安装,而且安装的没有问题;只有使用金钥匙汽修厂配件、金钥匙汽修厂人工等全套服务,才适用保修期的规定。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北京市金钥匙汽车修理厂维修单、涉案车辆照片、机油泵图片等。原审法院判决认为: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涉案车辆在维修后能够正常上路,后又出现凸轮轴损坏,对于损坏原因,经法院释明后双方均不申请鉴定,损坏原因不明,现杨洪明未对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法院对杨洪明要求金钥匙汽修厂维修车辆并承担相应费用的请求,均不予支持。对于杨洪明提出金钥匙汽修厂应当保修的意见,因杨洪明更换凸轮轴系自带配件进行维修,不适用保修期的规定,对此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杨洪明的诉讼请求。杨洪明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是: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杨洪明的诉讼请求。上诉理由是: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对上诉人车辆在第二次维修时损坏原因不明的认定有误。凸轮轴再次损坏是机油泵不上油所致,机油泵是金钥匙汽修厂在维修过程中损坏的。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金钥匙汽修厂在维修过程中损坏机油泵,导致机油泵不上油,凸轮轴再次损坏,所以第二次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应全部由金钥匙汽修厂承担,原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金钥匙汽修厂答辩称:机油泵工作是正常的,是其他原因导致的不上机油,是对方车辆老化的原因。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证据真实有效,据此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事实还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车辆凸轮轴系杨洪明自行购买,其主张凸轮轴再次损坏系金钥匙汽修厂维修不当所致,应该就其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经原审法院释明后双方均不申请鉴定,导致损坏原因不明,故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杨洪明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不予支持杨洪明要求金钥匙汽修厂维修车辆并承担相应费用的请求是正确的。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杨洪明负担(已交纳三十五元,余额三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杨洪明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宇翔审 判 员  汤 平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薷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