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刑初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郭瑞兰诉乔雨花等四人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乔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神刑初字第00694号自诉人郭某某,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神木县,汉族,文盲,农民。被告人乔某某,女,1947年8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神木县,汉族,农民。系自诉人郭某某之婆婆。被告人张某甲,有名张海义,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神木县,汉族,农民,系被告人乔某某之三子。被告人张某乙,有名张尚义,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神木县,汉族,农民,系被告人乔某某之四子。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1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神木县,汉族,农民,系被告人乔某某之外孙。自诉人郭某某以被告人乔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兑现,现自诉人郭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人乔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的刑事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郭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 勇代理审判员 高胜强人民陪审员 李林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海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