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程海兵与段生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程海兵;段生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382号原告程海兵。被告段生欣。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海兵与被告段生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海兵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海兵撤回对被告段生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程海兵承担。审判员 王国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