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响执字第0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顾正清与周海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正清,周海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响执字第01250号申请执行人顾正清。被执行人周海锋。原告顾正清诉被告周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的(2014)响民初字第05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周海锋归还原告顾正清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逾期后,被告周海锋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顾正清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强制扣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短期内无法全部执行到位,暂作程序终结执行。待全部执行到位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强制扣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短期内无法全部执行到位,暂作程序终结执行。待全部执行到位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金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