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执委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委字第4号原告上海泓宇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劲马工艺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0013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泓宇礼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0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义劲马工艺品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819236.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已歇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下:本院(2015)金武执委字第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泓宇礼品有限公司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陈权审 判 员 赖寿溪代理审判员 范立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