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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郑民初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同山与XX、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郓城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同山,XX,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郓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郑民初字第1674号原告王同山,农民。被告XX,农民。被告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郓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同山诉被告XX、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郓城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同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志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鑫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