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保定市吉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035号原告保定市吉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法定代表人王尊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文彪、卢瑞群,保定市北市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勇,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吉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吉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定市吉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晓敬审 判 员 白建乡人民陪审员 李小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昕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