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向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向某某,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07号原告张某,男。被告王某,男。被告向某某,女。被告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向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自愿于2015年1月14日撤回对被告王某、向某某、何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王某、向某某、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浩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