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阴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文某诉蔡某、石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蔡某,石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初字第00018号原告文某,男,汉族,农民。被告蔡某,男,汉族,现年73岁,农民。被告石某,男,汉族,现年50岁,系该村村支书。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诉被告蔡某、石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文某已与被告石某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原告文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钟正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正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