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崔荣亮、段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荣亮,段荣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商初字第13号原告:崔荣亮。原告:段荣华,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荣亮与被告段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荣亮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荣亮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荣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荣亮负担。审 判 长 杨 杰审 判 员 王义江人民陪审员 白力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