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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崔荣亮、段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荣亮,段荣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商初字第13号原告:崔荣亮。原告:段荣华,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荣亮与被告段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荣亮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荣亮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荣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荣亮负担。审 判 长  杨 杰审 判 员  王义江人民陪审员  白力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