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杜欢与史吉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欢,史吉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34号原告:杜欢,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史吉广,男,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杜欢诉被告史吉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欢要求被告史吉广履行合同,将房屋产权证移交给原告并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史吉广支付中介费5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欢与被告史吉广签订的《房地产交易协议》中载明:如有争议,可申请肇庆市仲裁委员会裁定(费用另议)。本院认为: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原、被告在《房地产交易协议》中“如有争议,可申请肇庆市仲裁委员会裁定”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原告杜欢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70元,合计8895元,原告杜欢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旦审 判 员 李晓萍人民陪审员 何朝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玉莹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