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民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周新发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新发,男,汉族,住上杭县。周新发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杭民初字第2872号民事裁定,周新发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1、上杭县轻工机械厂系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相较国有企业而言,更有自主经营决策权和财产处置权,法院不应以本案涉及政府及相关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为由不予受理。2、上杭县轻工机械厂的买断工龄安置方案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民事权益。本案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3、原审适用法律不当。本院认为,上杭县轻工机械厂的改制是根据《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县轻工机械厂职工安置方案的批复》进行的改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案是由企业的管理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志 炜代理审判员 童 寿 华代理审判员 邹 丽 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静鹤(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