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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费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梁佑军与被告单成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费民初字第417号原告梁佑军,男,成年,汉族,居民。被告单成龙,男,成年,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佑军与被告单成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将被告单成龙所有的鲁QXXX**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梁佑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二、将被告单成龙所有的鲁QXXX**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只许使用,不许变卖、转移、抵押、毁损或作其他处分。查封期限:存款为六个月,动产为一年,不动产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俊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祥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