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陈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刘从伟与潘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从伟,潘进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陈民初字第00008号原告刘从伟。被告潘进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从伟诉被告潘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从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从伟负担。审判员 朱加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