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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陈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刘从伟与潘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从伟,潘进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陈民初字第00008号原告刘从伟。被告潘进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从伟诉被告潘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从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从伟负担。审判员  朱加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