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绍商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绍兴县昌龙箱板纸厂与张青良、绍兴如庆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青良,绍兴县昌龙箱板纸厂,绍兴如庆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青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昌龙箱板纸厂。住所地:绍兴市孙端镇张家沥村。法定代表人:汪纪春,董事长。原审被告:绍兴如庆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阮四村。法定代表人:张青良。上诉人张青良为与被上诉人绍兴县昌龙箱板纸厂、原审被告绍兴如庆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4)绍柯商初字第2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青良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叶青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薛飞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裘青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