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民初字第3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河民初字第3005号原告王某,淮阴师范学院附属中学教师。委托代理人陈正。被告高某甲,江苏韩泰轮胎有限公司职工。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建军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正,被告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高某甲婚前感情一般,婚后,我在家中没有地位和人格尊严,没有温暖和精神依靠,被告高某甲冷淡我,为家庭琐事经常打骂我,两人过不到一起,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我与被告高某甲离婚,由我抚养儿子,并依法分割财产。被告高某甲辩称,我与原告王某婚前基础很好,其诉称不是事实,结婚11年来,我及家人对其非常关爱,其在外面多次与多名男人发生不正当关系,我知道以后为这个事情打过她,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甲于2003年12月在网吧上网时相识,2004年1月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当事人即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高某乙,××××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王某系再婚。2010年前,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较好。尔后,因被告高某甲发现原告王某与他人多次发生不正当关系,双方产生矛盾,被告高某甲亦打过原告王某。本案审理中,原告王某要求离婚,被告高某甲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予以认定。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各持诉、辩称意见,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如何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甲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结婚十余年,双方当事人生育子女,在前七年里夫妻关系较好,后因原告王某做了有违夫妻之间忠诚义务的事,双方产生矛盾,原告王某应负主要责任。审理中,被告高某甲不同意离婚,说明其对原告王某行为有谅解之意,原告王某应就此反悟,鉴于双方当事人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经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尹建军二0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