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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XX宇与张苗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宇,张苗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119号原告XX宇,男,汉族,57岁。被告张苗苗,女,2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XX宇诉被告张苗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苌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