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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4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4223号原告白某某,女,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被告王某某,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白某某经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 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洪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