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徐某与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58号原告徐某。被告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吕小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