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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周育巧、蔡秀华与周庆顺、蔡春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育巧,蔡秀华,周庆顺,蔡春兰,周文杰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53号原告周育巧。原告蔡秀华。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安国,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庆顺。被告蔡春兰。第三人周文杰。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民初字第293号原告周育巧、蔡秀华与被告周庆顺、蔡春兰、第三人周文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育巧、蔡秀华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第三人周文杰名下的座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中村广场小区7幢房屋(产权证号:××号)及瑞安市莘塍街道中村广场小区7幢2单元502室房屋(产权证号:××号)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育巧、蔡秀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第三人周文杰名下的座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中村广场小区7幢房屋(产权证号:××号)及瑞安市莘塍街道中村广场小区7幢2单元502室房屋(产权证号:××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缪正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佳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