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执字第004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铜陵市国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钟永茂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国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钟永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执字第00421-2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国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守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钟永茂,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民二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钟永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14日前,支付赔偿款648462元、诉讼费5142元、执行费888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市国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钟永茂所有的挂靠在国泰公司的皖G226**号星马搅拌车予以评估、拍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钟永茂所有的挂靠在铜陵市国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皖G226**号星马搅拌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斌审判员 焦能才审判员 周 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