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阴行非诉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汉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汉阴县平梁某某建材厂行政处罚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汉阴县国土资源局,汉阴县平梁镇某某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汉阴行非诉审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汉阴县国土资源局。地址:汉阴县城南双八路。法定代表人方衍定,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邱晓斌,男,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刘家庚,男,该局干部。被执行人汉阴县平梁镇某某建材厂,业主陈某某,男,生于1968年5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汉阴县平梁镇。申请执行人汉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汉国土资平罚字(2014)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汉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汉国土资平罚字(2014)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汉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13日以被执行人汉阴县平梁镇某某建材厂业主陈某某已自觉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汉阴县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汉阴县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李小杰审 判 员 刘 华代理审判员 向千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