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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张堃、张禄与孙庆梅所有权确认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堃,张禄,孙庆梅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堃。委托代理人刘萍(系张堃之妻)。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庆梅。委托代理人张志琳,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堃、张禄因所有权确认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33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堃、张禄认为本案应由原审被告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被上诉人孙庆梅辩称,本案涉及不动产所有权确认,应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确认房屋所有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诉房屋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里××,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上诉人上诉移送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确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景 新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日升 来源:百度“”